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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算作已经发放了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是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对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特殊劳动报酬,其性质与普通工资或福利有所区别。以下是对您问题的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 适用解释:该条款明确了高温津贴的性质和发放条件。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在特定高温环境下从事劳动所应得的专项津贴,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并计入工资总额,而不能用实物(如饮料)替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适用解释:该条款强调了工资支付的形式应为货币。高温津贴作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其支付形式同样应当遵守这一规定,即以货币形式支付,而不能以实物形式进行折算。

案件情况分析

  • 高温津贴的性质:高温津贴是国家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是法定津贴,而非用人单位可随意处置的普通福利。其实质是劳动者在特定工作环境下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
  • 折算饮料的做法:公司将饮料折算成“多少钱”计入工资条,本质上是将实物福利(饮料)的价值视为货币支付。这种做法存在以下问题:
    • 形式不合法:高温津贴必须用货币形式支付,以实物折算违反了工资支付的基本形式要求。
    • 标准不明确:高温津贴的金额通常有法定标准或地方规定,而以实物折算的方式,其折算标准、饮料价值等均不明确,难以体现高温津贴的法定性和公平性。
    • 规避法定责任:该做法可能被认定为用人单位规避发放高温津贴的法定义务,将本应支付的货币津贴转化为其可自行控制的福利形式。

结论与建议

结论:公司通过折算饮料成本来发放高温津贴的做法,不符合法律法规对高温津贴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规定,因此不能视为已经发放了高温津贴。您有权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以货币形式补发或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建议

收集证据:保存好公司折算饮料入工资条的相关记录、工资条、相关通知或内部规定等证据。 协商沟通:首先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或管理层进行沟通,明确指出高温津贴必须以货币形式发放的法律规定,并要求其纠正错误做法。 行政投诉:如协商无果,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其责令公司依法支付高温津贴。 法律途径:若行政投诉后问题仍未解决,您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用人单位以实物折算高温津贴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您应积极采取行动,确保自身获得法定的高温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