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伪装成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合作关系等。
这种模式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其主要特征、识别方法和应对策略:
一、 常见“假劳务、真劳动”模式的特征
这些模式的核心特征是:劳动者在人格上、经济上、组织上从属于用人单位,但外在形式被刻意包装成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
1. 以“劳务合同”、“承揽合同”、“合作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 特征:用人单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签订名称各异的其他合同。合同中刻意避免使用“员工”、“工资”、“考勤”、“服从管理”等体现劳动关系的词语,代之以“服务费”、“项目报酬”、“承包费”等。
- 目的:从书面证据上切断劳动关系的认定线索。
2. 规避劳动管理痕迹,但实施实质管理
- 特征:
- 考勤与工时:虽然合同里没写,但实际要求你固定时间上下班、打卡、请假需批准。
- 工作指派:持续性地、单向地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和指令,不能自由拒绝或选择。
- 规章制度:需要遵守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如着装、会议、保密规定等)。
- 工作地点与工具: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场所工作,或主要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工具、设备、系统。
3. 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伪装
- 特征:以“劳务费”、“承包费”等名义,通过个人账户或第三方平台转账,而非规范的对公账户支付“工资”。支付周期可能不规则,但长期来看具有持续性、周期性。
4. 核心特征:劳动过程的高度“从属性”
- 人格从属性:你服从于用人单位的指挥、管理和监督。
- 经济从属性:你的主要甚至唯一收入来源是该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作报酬。
- 组织从属性:你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和生产结构中,是其业务组成部分,而非独立开展业务。
常见伪装场景举例:
- 平台用工: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再与平台或第三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
- 建筑行业:包工头招募工人,称是“点工”或“承包”,但工人每天在工地接受统一管理、记工考勤。
- 服务行业:保洁、保安、销售人员被要求与劳务公司签合同,但实际在用工单位场所长期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管理。
- 新经济形态:网络主播与MCN机构签订“经济合约”,但被严格规定直播时长、内容、排期并接受考核。
二、 劳动者如何识别
审视“管理”实质:问自己,我能自由决定什么时候工作、怎么工作、不接受某项任务吗?还是必须听从安排、遵守纪律?
审视“收入”实质:我的收入是来自完成一个独立项目的一次性报酬,还是像一个员工一样定期获得相对固定的工作对价?
审视“身份”实质:我是这家单位业务运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还是一个来去自由、有独立业务的“外人”?
核对法律要件: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同时符合以下三项的,应认定劳动关系: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三、 劳动者该如何应对与维权
核心策略:收集一切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
1. 预防与证据收集阶段
- 保留所有书面、电子证据:即使签的是“劳务合同”,也要保留原件。仔细阅读条款。
- 保存工作过程证据:
- 沟通记录:微信/钉钉等工作群聊、邮件中关于工作安排、汇报、批评、表扬的记录。
- 考勤记录:打卡截图、考勤表、门禁记录。
- 工作成果:带有公司标识或领导批示的工作文件、你负责的项目成果。
- 身份证明:工牌、工作证、带有公司抬头的名片、公司系统内的员工信息截图。
- 报酬支付记录:银行转账流水(即使对方是个人账户)、支付凭证,注明“工资”、“劳务费”等字样。
- 证人证言:同事的联系方式,可以相互作证。
- 明确主张权利:在沟通中,可以适时使用“公司”、“领导”、“加班”、“工资”等体现劳动关系的话语,并保留记录。
2. 发生纠纷时的维权路径
- 第一步:行政投诉: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投诉,要求查处其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
- 第二步:劳动仲裁(最关键):向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核心仲裁请求:
- 确认与用人单位(或实际用工单位)在特定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是所有后续请求的基础。
- 基于劳动关系,提出其他诉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补缴社会保险、支付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
第三步:法院诉讼:如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要提示:
- 时效性: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从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如离职日、应发薪日)起算。
- 责任主体:在某些情况下(如劳务派遣、平台用工),可以将签订合同的公司和实际用工的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 寻求专业帮助:劳动争议案件专业性强,建议咨询当地工会、法律援助中心或专业劳动法律师。
总结
面对“假劳务、真劳动”,劳动者不应被合同名称所迷惑,而应关注实际履行过程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本质。一旦发现自身权益受损,应果断、有计划地开始证据收集,并依法通过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途径维权。法律实践越来越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地方法院和仲裁委对于此类规避法律的行为已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标准,倾向于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