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的原因并非出于失业者本人的主观选择或主动行为,而是由用人单位、外部客观因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
以下是详细解读和具体情形:
一、核心含义
- “非本人意愿”:强调的是失业的发生违背了劳动者的主观意愿。劳动者原本是愿意继续工作、保持就业状态的。
- “中断就业”:指劳动者失去了原有的工作岗位,处于失业状态。
二、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主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 经济性裁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
-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一项)。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
- 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过错解除: 虽然劳动者有过错(如严重违纪),但解除行为是由用人单位主动做出的,并非劳动者主动辞职。(注意:因劳动者过错被开除,通常也符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但可能影响领取期限或存在其他规定,需看地方细则)。
劳动合同终止:
-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续订合同(即使劳动者愿意续签)。
-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五项)。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但这种情况通常已不符合失业条件)。
- 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但这种情况已非本人意愿,但主体已不存在)。
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 这是非常重要的一种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下严重过错,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仍然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 关键点: 劳动者虽然是“主动”提出解除,但原因是迫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实质上是“被迫离职”,因此符合非自愿失业的条件。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动议:
-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但解除的动议最初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那么劳动者通常也被视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劳动者需要保留相关证据(如协议文本)证明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例如,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裁决、判决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且结果对劳动者而言属于非自愿失业的。
三、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通常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 劳动者主动辞职: 这是最典型的不符合情形。劳动者出于个人原因(如另谋高就、家庭原因、对工作不满但非用人单位违法等)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本人不愿意续订合同。
- 因个人原因(如长期旷工、严重失职等)导致被辞退,但需区分,通常即使有过错,只要是用人单位解除,仍可能符合条件(见上述第1点第二项)。
四、如何证明
失业人员在申请失业保险金时,通常需要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该证明上应注明离职原因。如果是因用人单位过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或者协商解除是由单位提出的,劳动者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通知书、协议、仲裁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
总结
理解“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关键在于判断失业是否是由用人单位的行为(解除、终止、违法逼迫)、外部客观因素(破产、倒闭)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如第38条被迫解除) 导致的,而非劳动者本人主动选择离开工作岗位。劳动者主动辞职(非因单位违法)是主要的排除情形。